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拟常态化经营 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有望扩容
□随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转为常态化业务,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均可申请开展专业商业养老保险,参与该项业务的险企数量将增加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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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对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主要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也将扩容
◎记者韩宋辉
上海证券报记者5月25日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已向业内就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拟由试点业务转为常态化业务。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自2021年6月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启动试点,试点机构为6家头部人身险公司。自今年3月起,试点区域扩展至全国,试点机构增加10余家养老保险公司。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转为常态化业务,在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方面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均可申请开展专业商业养老保险。这意味着,参与该项业务的险企数量将增加不少。此外,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对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主要保险产品,这意味着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也将扩容。
经营细则明确准入门槛高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监管部门此前在进行业务试点时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未对准入机构门槛、业务经营细则进行明确。经过两年试点后,征求意见稿对这些方面予以明确,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常态化经营打下基础。
征求意见稿明确,险企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须符合一些条件: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豁免第一条。
业内人士表示,据测算,目前符合这些要求的保险公司有30多家。养老保障是一项长期业务,需要有耐心、有实力的保险公司长期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更要体现专门为养老服务的特性,因此监管部门对机构综合实力要求较高。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账户管理、收益模式、投资组合转换功能、保险责任、退保要求、销售渠道等业务细节进行了规范。
个人养老金产品名单有望扩容
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实施以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一直是对接个人养老金制度最多的保险产品。
据中国银保信最新披露,目前,对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保险产品有32款,其中11款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多数已获准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公司都将其作为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有险企人士表示。
上述险企人士认为,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在产品形态和监管要求上,绝大多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都能符合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要求,险企抢占个人养老金市场时不用改造,上架即用;二是经过两年试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收益表现较好,形成了一定的市场口碑,可帮助险企在激烈的个人养老金市场打开局面。
据了解,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提供稳健型、进取型两种风格账户供客户选择。据各家保险公司披露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2022年结算利率,稳健账户结算利率约4.0%至5.15%,进取账户结算利率约4.5%至5.7%。
“目前相关事项还处于意见征求阶段,待未来正式出台后,预计符合条件的险企多数都会开展这些业务。”业内人士表示,业内将涌现更多符合个人养老金制度要求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相应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也将扩容。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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