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犯罪案件中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之适用
202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开篇即强调在取保候审措施的实施中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写入年度工作要点,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从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在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积极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使民营企业家得以程序羁押从轻、实体判罚从轻,对于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较为重要。
民营企业家犯罪适用少捕慎诉慎押的政策背景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2021年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已增长至4457.5万户,在企业总量中占比达92.1%,在稳增长促创新、增就业保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不少企业因经营不规范、理念不健全而涉嫌刑事犯罪,如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犯罪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为此,最高检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针对民营企业家犯罪处理制定了系列宽缓处理政策文件。
2016年2月19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的非公有制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2017年1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对涉嫌犯罪的各类产权主体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2020年7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强调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2020年3月,最高检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之后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
此外,最高检2022年工作报告又提及“力防企业因案陷入困境,根据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持续落实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等检察政策。”
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羁押与判罚情况
笔者通过对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21年662起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进行分类汇总梳理分析,可以看到这样的大体情况:
第一,涉及犯罪类型按照由多到少顺序分别为发票类犯罪(204起)、非法集资类犯罪(165起)、诈骗类犯罪(106起)、走私类犯罪(32起)、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31起)以及其他细琐犯罪(124起)。第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适用,因案而异,程度不等。例如,发票类犯罪取保候审率与缓刑率分别高达72%和96%,且取保候审后一般均判处缓刑;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取保率为13%,缓刑率为25%,适用取保措施的均为非吸类案件,集资诈骗类均未取保;诈骗类犯罪取保率和缓刑率分别为23%和26%,且平均刑罚量较高,民营企业家身份并未影响量刑结果。第三,97%以上涉案民营企业家能够认罪认罚,但实际采取取保率和判处缓刑率整体不高,折射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在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中的适用空间仍有待提升。
多措并举充分释放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效能
从司法实践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在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得以有效适用,但同时也存在各地区适用不平衡、同类型犯罪的适用标准和程度不同、有的侦诉审机关适用政策的积极性不高、辩护律师缓刑意见采纳率不高等问题。为最大限度释放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效能,建议相关部门与工作者做好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侦诉审机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清适用政策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强化刑事政策适用意识,严格适用标准和条件,发布典型案例引导,规范政策适用工作机制,健全监督制约配合机制,形成政策适用合力,推动刑事政策落地见效。二是刑辩律师主动作为,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及时提出适用刑事政策辩护意见,引导涉案民营企业家主动认罪认罚,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工作,助推构建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格局。三是注重总结研究,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适用的对象范围、标准条件、程序设置等组织课题攻关,及时调整完善政策规定,深度挖掘政策潜能,拓宽适用空间,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作者单位:华昭琪,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张雪峰,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